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党和国家在不断进行保障和改善民生,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牵肠挂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日起正式施行,也象征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具体安排的补充说明,是对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学姐今天就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一一解读。
本文框架: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二、细读四大实施亮点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幼有所育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的进展。
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学姐在这里就不详细开展讲述了,不太了解的可以查看学姐之前写的这篇科普文:
我们直接来看看社会保险对公民能起到什么样的功能:
1.防范风险,其中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而工作风险是指失业风险。
社会保险能起到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进行责任分担,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法实施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社会保险能为我们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但不等于社保可以填补一切的风险缺口,先要更全面的保障还需补充私力保障——商业保险。以社会保险中的医保来说,它仅保障基本医疗,在报销额度、药物及治疗手段的报销范围都有一定的缺口,因此也需要商业保险中的医疗险、重疾险来补充。想要更多了解社保与商保的关系,可查看下文!
在基本了解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及功能后,我们来看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里的四大实施亮点。
1.职工退休未达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可缴费至满15年。
我们都知道社保的养老保险需缴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障,但像我们的父辈母辈,他们有可能已达退休年龄但仍未缴满15年。
根据实施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有同样困惑的读者们,可以点解查看这篇文章,学姐手把手教你如何操作:
2.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3.参保人退休前死亡,其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众所周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如果参保人不幸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按继承法依法继承,同时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学姐看来退休的同时也意味着家庭责任的转移,此时退休人士已经不是家庭经济支柱了。反观退休前,大多数人都仍是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幸离世,对家庭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学姐也建议家庭支柱们除了社保还要尽量配置定期寿险,为家人留爱不留债!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可异地结算
所谓异地就医,就是看病地点和医保的参保地不是同一地点,属于异地。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就医包括: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就医、转诊异地医院的就医、异地出行临时的就医。不同的情况下,所需的手续与证明都有所不同,建议大家事先了解清楚。
除了以上的四大实施亮点,还有四类特殊群体人员参保可获政府补助、发生工伤无人管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亮点,篇幅有限学姐在这里没有过多的开展讲述,想要详情了解可私信学姐或关注学姐的微信公众号:学霸说保险。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作为综合性配套规章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行,主要是为了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