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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通融赔付」,是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最真切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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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质上是一纸合同,从保障责任到除外情况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所以学姐一直向大家强调,赔不赔,条款是唯一判定标准,和公司大小、投保渠道都没有关系。

可有些代理人偏偏要玩火,拿“通融赔付”作为优势来说事。

似乎在密不透风的墙中,开出了一条口子,“隐秘而美好”。

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代理人口中的“通融赔付”,到底是怎么样的骚操作。

一、通融赔付有哪些操作方式

“通融”二字,体现的是一种处世之道。

我国人民对此尤其感到亲切。

可通融赔付并非国内保险公司独创,只是具体到通融赔付的执行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其发扬光大了。

顾名思义,“通融”,就是破例迁就本来不该赔的却赔了

官方定义是这样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且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进行赔付。

什么叫“一定的原则”呢?

其实每个公司的通融赔付都遵循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但这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机密,所以才说得如此含糊其辞。

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学姐总结了四类情况。

第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这类案件比较特殊,没有什么争议空间,无论是受害者、保险公司、还是监管都是倾向通融赔付的。

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发生了号称“中国最伟大的一次通融赔付”。

那时候,地震大多被列进免责条款,可这次,保险公司纷纷打破条款的限制,为灾区打开了绿色通道。

例如在2013年,雅安地震后,保监会及时发布了理赔十点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通融理赔。

例如在2017年,台风“天鸽”在广东珠海登陆,一位大叔在狂风暴雨中徒手推车,结果货车侧翻人遇难。

保险公司简化流程处理案件,2天后就向受害者家属通融赔付了61万保险金。

在这些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下,保险公司还真不能冷冰冰地站立一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此时此刻,整个社会正需要保险公司站出来,稳定人心。

监管也提倡保险公司积极给予通融赔付。

第二种:销售误导、违规承诺,滥用「通融赔付」

众多代理人拿着“通融理赔”当兜底利器,仿佛他还有能力给你开小灶、走后门一般。

最常听到就是代理人信誓旦旦地承诺,自家公司大,更容易理赔。

可是,到理赔时一个人影都见不着,给你的只有“拒赔通知书”。

没办法,你只能去艰难地维权。

实际上,监管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情况一直都严加管控,从近期下发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可见一斑。

保险公司迫于监管的压力,也许会选择通融赔付给你。

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比较多,学姐在下文会再举一个拒赔案例详细讨论一下。

第三种:大客户、重点客户出险案件。

保费缴纳得多,就是大客户。

既然对保险公司贡献了这么多利益,为了巩固业务关系,保险公司自然会考虑通融赔付。

这一点,一言难尽。

第四种:公司无责,客户反复投诉、上访、甚至聚众闹事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需要钱治病、走投无路的人们也许真的会一哭二闹三上吊,事情闹大了,总归能赔一些吧……毕竟有先例?

可怜是真可怜,不过在法治社会,这种行为是有点“无理取闹”。

如果遇到这类人,保险公司也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公司不愿把事情搞大,影响自家名声,只能通过通融赔付来息事宁人。

总的来看这四种情况。

第一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实在少见,而且一旦发生,不只是保险业,举国各行各业都在向灾区捐款救助。

此时的通融赔付金,实际上也与捐赠金的意义差不多。

所以有人觉得,干脆就变通融赔付为捐赠好了,毕竟通融赔付这几个字也许会向大众灌输错误认知。

以为通融赔付这事儿,存在即合理。

还真的会相信大公司理赔更宽松,像第二种情况。

还真的认为闹一闹,或者向媒体曝光,就能得到理赔金了,像第四种情况。
保险业的爱与责任需要传递,保险业的诚信底线也需要守护啊。

二、理赔宽松,谁说了算?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谈谈,关于代理人们将“通融赔付”作为销售利器行不行?

李先生在2018年9月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

所幸之前投保过一份X安福重疾险,充满期待地去申请理赔。

结果却遭到拒赔,理由是“没开腹,不赔!”

“未开腹遭拒赔”的案件华夏保险也曾发生过。(点击链接跳转)

的的确确没达到条款要求,不应该赔的。

争议就出在代理人的销售误导上。

下面是几张视频截图。

X安人寿代理人说的话,无疑代表了千千万万个代理人的销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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