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保额通俗点来说,保额就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额。面对不同的保险产品,很多人对买多少保额还是很纠结的,可以先看这篇文章多了解一下:
保额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孩子自身实际需求来看,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建议对保额有一个详细了解再做选择:
定保额要合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1.保额过高:保额越高,需要交的保费也会越高,保费过高会增加财政支出,成为家庭负担,这是没有必要的。
2.保额过低:达不到转移风险的目的。比如,大病治疗费用平均在30万元,如果你只买了10万保额的重疾险,根本就不能发挥什么作用。
说到保额的选择,很多人都会问到重疾险和意外险。所以到底多少的保额才适合这个两种险种呢?我来简要讲解一下:
1.重疾险:严重疾病的平均治疗费用为30万元,所以保额买到30万是最基本的,如果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话,保额就应该提高到50万,因为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会更高。
如果充当家庭里面主要的经济来源,在此基础上还要加上3-5年的收入损失,可以降低康复期间家庭经济生活压力。
以下是我呕心沥血整理,选择出性价比最高的重疾险,分享给大家:
2.意外险:如果经常坐办公室,发生意外概率比较小,建议投保额度在30万即可;如果要长时间在户外工作或者经常出差,面临的意外风险比较大,额度最好定在50万以上,且带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为佳。
懂得保额的选择是买保险前的必修课,还有一些知识点也是买保险前一定要知道的,都写在这篇文章里了:
以上就是我对 "给孩子买保险,要怎么确定保额?"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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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星辰🌟🌴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方式是,用投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保费,期满返还本金。不论是否赔款,本金是必须返还的,因此至少返还2万元,只有C或者D符合。 题目还有另一层意思,也就是,如果出险,红利没有,所以选C,虽然有点牵强,但也说得通,而20500意味着只给500元的分红(一年),没有依据。 本来家财险是很便宜的,一般每年保费也就150至3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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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玥 (买防晒喷雾就送素颜霜)按你的提问判断,你购买的应该是重大疾病保险。90天内非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是返还保费,无论这个疾病是不是在重大疾病的范围内,都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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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罗重疾保险金不限制用途,因此需要考虑的是一旦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哪些方面需要用钱。通常来说,保险金需要涵盖治疗疾病的费用、住院费、康复费、舟车劳顿等费用;因此保额不能太低,至少需要40万的保额。一些保险产品还推出了包括白血病在内的少儿特定疾病双倍赔付,例如阳光保险官网的“健康随e保(儿童版)重疾保障计划”,选择基本保额40万元,如果孩子在25周岁之内患白血病、或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或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等十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最多可按合同约定获赔80万元保险金。点击“阳光保险”头像,进入机构主页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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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个小屁屁 🌸 🌸 🌸您好!人身意外险一般价格不高,但是获得的保障额度往往高达百万以上,所以您计划买1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险,通常只需花费几十元至几百元,通过购买还能获得至少15%以上的价格优惠,欢迎您前来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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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晨”了解更清楚的话,找你的保险销售专员,或者打热线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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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佳琼一新华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障的有关事项的条款,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这些内容采取条文化的方式表达,因此也称为保险合同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合同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保险合同并不例外。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支付,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皆须有明确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须列明当事人。 由于保险合同大多运用保单形式。在保单中保险人姓名地址已印就,要填写的是投保人姓名。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允许采取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指示式即除记明投保人的姓名外,并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这种保险单投保人可以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无记名式”,即不具体载明投保人的姓名、投保人以交付保险单的方式而改变保单持有人。凡保险单持有人即可依据保险单条款内容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上作法是为了方便货物转让。特别是海上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常有货物易手的情况发生,无法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所以,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允许保险单随货物转移而转移。 总之,保险合同以记名式为原则,以指示式及无记名式为补充。 保险合同如在投保人之外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中也应载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只须列明被保险人名称即可。在“指示式”或“无记名式”的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即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合同必须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标明投保人的地址可界定真实的投保人身份,避免发生张冠李戴,此外,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密切相关。所以在保险合同中标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址是十分重要的。 二、保险标的 在不同的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内容有所不同。 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财产。 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可能发生人身事故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如在合同生效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保险合同即因丧失保险标的而失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可判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利害关系,有无保险利益。也就是判明投保人是否有投保资格的根据。保险利益在合同中不须记载,只要明确记载投保人及保险标的即可判定。可确定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最高保险金额。可明确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目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核实损失,计算赔款。 在人身保险中须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其目的也在于明确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同时,也使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的状况,诸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住所、健康情况等,从而明确自己承担的危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 一 载明保险金额的作用: ⒈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确定其应付的保险费; ⒉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企业是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但其责任也有一定限制。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确定的责任限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赔偿额以保额为限。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标的的估价标准不同,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也不同。原则上应以客观的市价为准。 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或保险价额,即对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这种保险价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依市价决定。市价变动,保险价额随之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市价的总额。 第二,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保险标的无市价可参考的情况下,为便利当事人,可以由双方约定保险价额。在这基础上再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赔偿责任时不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根据约定的保险价额计算损失。 第三,依法律规定。在有些保险中,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价额的计算标准,称为法定保险价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海商法》规定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得超过保险价额,因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保障以保险利益为限,超过保险利益的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但是有些险种并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本身利益,应包括与该标的相关的利益。如货运险,除货价外,还有运杂费,预期利润等。因此必须妥善掌握,区别对待。 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险费能力的制约。但是对一些短期人身险或简易人身险则往往对保险金额的最高额作出限制。这种限制由保险人在保险基本条款作出规定。 四、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经济保障的代价,即保险人分摊危险的代价。 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能否有赔偿能力,决定于他所收取保险费总额是否能弥补他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合同中须载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率之对于保险,相当于商品价格之对于商品。正确确定保险价格将对保险需求有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与一般商品价格的确定方法不同。一般商品价格是根据其已支出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来确定的,但保险赔偿金在其事故发生前还是一个未知数,只能事先对未来损失作一估计。为了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必须积累损失记录档案,进行统计,运用大数法则来预测各种风险的损失率,在这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 在保险合同中如未订明保险费,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就可依照保险人预先制定的保险费率表推算出保险费的数额。只要投保人同意支付保险费,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 五、保险危险 保险危险是指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事故原因。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种类繁多。为确定保险人分担危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上必须载明承保的危险项目。可以一个保险合同只承保一项危险,也可以一个保险合同承保多项危险。但均得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保险标的的损毁是由于合同所载明承保危险所致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并不是任何危险,保险人都愿意或可能承保。凡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保险人不可能承担责任的危险事故,称为不可保危险。 可保危险须有下列条件: 一 可能性。危险须有发生的可能。无危险也无保险。如运输中的食用油只有渗漏的危险,不会有破碎的危险。平板玻璃只有破碎的危险而无渗漏的危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能遇到的危险事故不同。所以只有对特定的保险来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才可成为保险合同中承保的危险。 二 适法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不是由于非法行为所造成。 三 偶然性。危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可能性,但不是一定发生。危险事故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必定发生的损失如机械设备的折旧,财务上正常出现的拖欠等均不可以保险。 四 确定性。危险所导致损失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否则保险人难以计算危险所带来的损失,也难以确定其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费率。 五 未来性。危险的发生须属将来。危险有发生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生,才可作为可保危险,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故已经发生,危险已成过去,这种危险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 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具体落实到条款中,每种保险条款依据保障类型的不同将有较大差异。 七、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及保险期间 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结束的这一段时间就是保险责任起止的期间。 保险合同载明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投保人的保险保障是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才能享有,保险事故只有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人才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要分清以下三个时间概念。 合同成立时间。这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合同的时间。合同的成立意味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而设置了合法的保险关系。 合同生效期间。这是指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结束。前者称起保日,后者称期满日。从起保日到期满日这一段时间又称为保险期限(或保险期间)即指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时间。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这是指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即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开始的时间和终止的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即开始。保险合同期满日,也即合同效力终止和保险责任告讫之时。但有时合同成立日,合同生效日和保险责任开始日不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均附上条件的缘故。 当事人在进行某种法律行为,不希望该行为的效果立即发生,或不希望效果无限持续,因而对其行为的效果的产生或终止给以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待某种事实发生时,才开始生效。或者终止其效力。这称之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起保日及满期日,除注明年、月、日外,还要注明时辰。这在各国法律或习惯不同。目前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合同生效是从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满期日的24时为止。 保险期间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 用日历年、月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订。人身保险的期限可以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二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及保险期间,即明确保险合同的开始,延续及终止时期,也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讫。 八、争议条款 在合同中写明发生保险争议的处理解决办法。一般的顺序为:协商、仲裁、诉讼。 九、订约的年、月、日、时 在合同中写明订约的年、月、日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了订约的具体日期,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已经发生或消灭、保险费交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期间的计算等等。 十、其他条款 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即特约条款。特约条款中最重要的是保证条款。在我国目前在开展保险业务中很少采用,但为各国所普遍使用。因此有必要掌握其基本含义及内容,以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一 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被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关于某种事实的确认或作为与不作为的许诺。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有关保证条款的规定,所谓保证指被保险人所作允诺的保证,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保证在某些事情应为或不应为,或者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 二 保证的作用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要证实被保险人隐瞒或谎报重大事实并非易事,而且有些危险与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谨慎有关。因此,为保护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接受承保的条件与事实情况相符,不致于承担自己原来并不准备承担的危险责任,一种实际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证条款,以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 三 保证的种类 按保证的内容可分为承诺保证与确认保证。确认保证只保证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并不涉及将来的情况。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亦必继续如此。 四 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按一般惯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⒈保证条款中所保证事项,均推定为重要。提起诉讼时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即可,不必为保证的内容是否重要举证。 ⒉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无论其故意或过失,效果相同。被保险人不得以无意违反保险条款为抗辩的理由。 ⒊保证条款的破坏不必要与后来危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⒋违反确认保证,将使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因为违反这种保证的行为或状态,必然在合同开始时即产生或存在。违反承诺保证,将使保险人有权从违反这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但在保证违反之前出现的损失,保险人仍承担责任。 ⒌保险人在对方违反保证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也可以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各国法律对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五 保证条款履行的例外 保证条款应严格履行,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例外: ⒈由于情况、环境变化,保证已不适用,或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 ⒉由于法令变更,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反成非法行为。 ⒊保险人事先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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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如此三者险是基本险种之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未出现前是大家必选的险种,但在“交强险”出台后,有些人认为商业第三者保险有如鸡肋。其实,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现在的人命一般是绝对不只5万元的,有的时候可达30万、50万元。因此,光通过“交强险”来保障是绝对不够的。在购买了“交强险”后,选择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补充是必要的。 技巧:“因地制宜”。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人命的价值也千差万别。在西北等一些贫穷城市撞死一个人可能需要5万、10万,而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方撞死一个人就可能需要50万甚至更多。所以,应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状况来决定买多少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建议中西部地区选择10--20万元,东部地区选择20--30万元 ,直辖市选择30--50万元.不过费用相差不大的. 我采纳了你的建议,交强险加二十万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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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这个就和保险历史有关系了。 1、是看一个人的价值体现;小孩子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给社会等创造过什么价值,归根结底是由于第二个原因。 2、涉及到了人的道德问题,也是为了防止有人为了钱做一些骗保的勾当。中国原来的保险小孩子也没有风险保额,而是由于之前有一户人家特别穷,给孩子买了保险,然后把孩子淹死在厕所了,告诉保险公司是不小心掉进去死的,这个掉进去完全可以说属于意外,警察也没办法确认是故意的还是意外死的。最后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这家人就因此脱离了贫困。最后保监会就因此设立了一个风险保额。以上是真实的事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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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ηāive💕投保达尔文1号,如果先罹患轻症,然后再罹患重疾,在80岁前,重疾赔付保额会增加,具体规则如下:罹患过一次轻症,重疾额外赔付10%保额;罹患过两次轻症,重疾额外赔付20%保额;罹患过三次轻症,重疾额外赔付30%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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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对于险种还不是很了解。 1.首要考虑年龄因素。 2.检视已有保障,量化自己的需求。 4.结合家庭情况,做到统筹规划。 5.首要考虑寿险、重疾险、意外险的选择规划,医疗险其次。 6.一定是在保障完备充足的情况下,再考虑理财类型产品的选择; 具体,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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