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答

体检出来子宫肌瘤没有治疗过存医疗保险不如实告知将来有事能给理赔吗

提问:千秋萬代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在填写健康告知时也是有技巧可以言的,我将那些技巧都整理在了这里,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如在健康告知中提及相关问题未如实告知,后期理赔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甚至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健康告知主要是保险公司用来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的问卷。一份保险是否有效都和这个息息相关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的话,在情况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还是可以继续生效的。

若你没有如实告知的身体情况比较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并可能不会退还你的保费。

在国内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基本可以按照这“三答”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假如你是身体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智能核保没有通过就去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准确性比较大,灵活度也比较高如果人工核保还不通过,那你就只能换一个产品了,这里是一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提示

1、请不要在准备投保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要是曾误诊过,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不然会影响你保险的保障权利的。

以上就是我对 "体检出来子宫肌瘤没有治疗过存医疗保险不如实告知将来有事能给理赔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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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鱼
    如果有既往病史,在投保时就要告知保险公司,以前某某时间有发生什么疾病,记录在投保单上,保险公司核保会针对实际情况做出核保意见。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 毛毛
    你好。 根据2009年10月1日最新的保险法,您说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必须赔的。 详细的说下,投保的时候客户未如实告知,并且,在客户投保后两年内,保险公司未发现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超过两年的时效后,根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对客户出现的保险事故予以理赔。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 家住奥格瑞玛
    需要,否则很有可能不赔钱
  • Ava林妹妹🐒.จุ๊บ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扩展资料: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 宝惠钢材 财务
    自合同成立二年以后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Insuranceman 别误导人。这是新保险法提出的,说的是自2009年10月1新保险法施行算起,到11年10月1日后出险,才不追究。
  • 刘钰-Jessie
    如果相关保险业务人员在你投保时没有问你这些情况,你可以打保监会电话投诉该保险公司,因为责任不在你,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他们应该负责。
  • 郑诗达
    需要如实告知
  • 不聪明的一休
    没有标准绝对的案例,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甚至各地区的判例,也都不一致。 只能对客户说,两年不可抗辩,不是尚方宝剑。 保险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险,不是赌博。 慎重对待这个问题,尽可能的和专业诚信,有经验的代理人,进行交流沟通。
  • 叶子
    在了解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后,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带病买了保险只要两年内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赔了,是真的吗?”。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上诉人戴某虽对既往史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进一步释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自网络) 可见,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触发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并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严重影响。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两年不可抗辩因素的保护。
  • 熊小木木大莔萌
    问买保险之前要做身体检查吗? 我不是做保险的! 被保人是认识,但我也不是他爸他妈! 保险公司最好都保那些小孩, 什么时候做过亏本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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