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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保险中的“健康告知”的问题

提问:三秒温柔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想知道在填写健康告知时要注意些什么的,有什么技巧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的一个调查,所有的保险都必选填写。这和保险是否能够正常理赔是有直接关系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健康告知上有所隐瞒,在情况不严重时,可以不必退保,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障还是可以继续有效的。

若你隐瞒的内容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可能会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当你填写健康告知时,可以按照这三点来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假设你没能通过智能核保,可以直接换个产品或者尝试人工核保人工核保会比较的精准,灵活度比较高当人工核保也无法通过时,就只能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了,健康要求比较松的、性价高的产品我都整理出来了,需要可以收藏:

友情建议

1、在购买保险前最好不要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误诊的经历,一定要和保险公司的人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医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你的保障内容。

以上就是我对 "求教保险中的“健康告知”的问题"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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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求教保险中的“健康告知”的问题

  • 阳光小子
    您好!买保险,健康告知无非就以下3种: 1、询问告知: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就不答。 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核保系统,专业的核保人员,他们制定的健康询问一定跟本产品严密相关的,会对投保、核保、保费或者理赔等产生影响的,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的问题。而对于他们没有问到的情况,即使严重,我们也可以不说。只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不需要主动进行告知。 2、有记录的告知:如身体健康状况,以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留下的记录为准。 3、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2015年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 最后,投保人不能抱着敷衍的心态进行健康告知。如实告知不仅是对保险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会因为告知不实被保险公司拒保或拒赔。
  • 馮利紅💃🏽
    检查没有问题,可以不用告知
  • 百反
    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了机动车不买保险是难以上路的,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有许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的规定,而这些免责条款投保人或车主大都搞不清楚。对保险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说明义务,但保险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可谓方方面面。 其一,保险合同艰涩难懂、冗长繁杂。保险合同中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条款多而繁杂,密密麻麻地排印,而在签投保单时,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时间十分短暂,普通人要在少则几分钟,多则半个小时的时间内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绝非易事。 其二,保险销售程序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为尽量多推销保险,往往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措施,在给投保人介绍时,只讲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而对免责条款等内容只字不提。为省事,部分保险代理人更是直接替亲戚朋友等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代买保险,投保人只能接触到保单,更别说听到对条款进行说明或明确说明了。
  • 繁玉
    不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高阳
    一般保险的告知里面都是问最近五年有没有住过院动过手术什么的不会问的十多年前的事情?
  • Mandy
    最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可抗辩条款!即客户自投保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可因为客户隐瞒而不给付赔偿金。像你说的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对你是没办法的。如果两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怎么办呢!那就是你的损失了^金钱上的损失
  • hygge
    一、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 辰曦
    大家从来都是只关注一个公司的理赔好不好,快不快。但我们却很少想过理赔出问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那些怨了,骂了保险公司半天理赔纠纷案例,真实的原因却是没有在投保时做健康告知。各种辩驳业务员没提醒,自己没看见,强词夺理争辩投保前没有得重疾,或者结节导致不了癌症这样荒谬的理由。 在明眼人的眼里,真的是可笑,白纸黑字看不见?自己不对自己的签名负责?人家说什么你就信什么?没有一点自己的判断? 不说了,行业固然乱,但是我们需要有正确的保险价值观和意识。银保监最近频频出手,终于做了《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 但是,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在乎。在买保险这件事中,健康告知的不到位是导致后来出现理赔问题最大的原因: 一,不轻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 以前一直都是萌主一个劲的宣传销售人员哪些关于理赔的话是假的,还引来很多用户和同行的不齿,甚至有投资人都质疑萌主,为什么要做健康告知,不告知不就可以有更多的销量了吗?公司就会有更高的估值了啊! 做蜗牛真的就只是为了保费,为了估值吗?萌主只有痛心疾首。做人要有良心,买保险就是为了买未来出事以后的顺利理赔,为了更快的促成销售,让消费者隐瞒告知,进行销售误导,这样的事,如何对得起消费者在危难时刻对保险的期望,如何建立保险的保障价值! 监管终于出声了,萌主感到欣慰,不管效果怎么样,至少我们在做对的事,在往正确的路上发展,消费者也终将受益于保险。 二,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义务!这是义务!不是别人就要一定提醒你,各种诱导你说出自己的问题,没想起来,就是你自己的问题,怨不得任何人。 在这一点上,监管提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不要有侥幸心里,也不要觉得亲戚朋友的销售人员跟你说以后理赔找我没问题是靠谱的,就算你认识现在保险公司的老板,等你理赔的时候老板早换了。 蜗牛君对这一条不一样的观点在于,如实告知真的很难,因为我们的消费者普遍缺乏告知常识,不知道什么要告知,什么不用告知,告知既不是无底限的无限告知,也不是你没想起来就可以不告知,这里面的分寸关乎到投保的便捷性,安排体检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对你风险的认可程度从而导致最终的费率差别或是承保条件的差别。 三,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 监管清楚的知道,靠销售人员提示告知是不靠谱的,因此在这项提示中直接说明: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这其实有点恨铁不成钢的感觉,一个专业的销售本应该帮助消费者做出健康告知的指导,而目前国内的现状消费者们只能靠自己。 看完以上三条提示,蜗牛君深深的感受到监管想快速把保险行业带到正道上的决心,但也看到回归正确的保险,建立保险行业的良性循环面前有多大的阻力。 在这行混了这么久,深知隐瞒健康告知这种不靠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所做的一切,只为能够多一点创造诚信的环境,少一点对保险的误解,为了未来出险能够快速理赔,为了真真正正的保险信保,哪怕蜗牛爬的再慢再苦,哪怕这条路上再多的误解,哪怕更多的恶语中伤,也要坚持爬到终点。 想要知道更多保险防坑指南,可以了解我们的微❤号“Dr蜗牛保险”和知乎号“蜗牛说保险”。
  • Jimmy Xu
    其实劳动合同一解除就意味着医保社保自然除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停保了,你不为人家单位效力,人家没有继续为你投保的理由,情况是约定轴成的形式,应不需要另行通知的道理。如果你补缴了,你就拿明细,发票到医保中心报下吧,但机会不大,我住院时打医保卡搞丢了,后来找回去医保中心报,都说不行,非得在住院三天内示医保卡,或提供报失回执给医院才行,或你可以一试,反正你已投保,能报自然好,相反就当学习过程了。
  • 33🥳
    这个肯定能赔,整形手术和普通的病不冲突,这个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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