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答

补充健康告知 退保

提问:令人发指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总结了一些关于健康告知的问题和技巧,需要的自取:

如何补充告知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直接到柜台办理。但是,补充告知有风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做出除外承保/加费承保。所以买保险的时候,做好健康告知很重要,但是健康告知密密麻麻几百字,作为保险小白,什么情况告知,什么情况不需要告知,身体有小毛病怎么做健康告知,这些都是有技巧的,下面给大家好好说一说。

健康告知是买保险必选要填的一个健康调查,保险公司要根据你的身体情况来考虑是否给你投保。有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关系到你的这份保险是否有效,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填写健康告知时有所隐瞒,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

假设你没有如实填写的东西比较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能够拒绝理赔并终止保险合同的,甚至可以不退还你一分钱。

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应该遵循这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那些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一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智能核保没有通过时,可以选择人工核保一次因为人工核保的准确性比较大,灵活度也比较高如果人工核保也通过不了,那就只好换一款产品了,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这是一些对健康情况的把控没那么严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小提示

1、请不要在准备投保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有医院记录的,不说有可能会被认为隐瞒健康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补充健康告知 退保"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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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补充健康告知 退保

  • Jac0b
    先说健康告知,简单来说,保险公司能承保的前提是你是一个健康体,没有身体异常,如果存在异常,这个风险就要加到其他健康的投保人身上,因此保险公司针对非健康体要进行核保,加费承保或者拒保等。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知道你是否健康呢?就是健康告知了,保险公司会给列出一个详细的询问表格,比如是否患有某些心脑血管疾病等等,如果你有健康告知中所询问的疾病,就必须告知。 再说一下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区别,区别很多,咱们依然说健康告知的区别。 香港采用的是无限告知;而大陆采用的询问告知,也就是有限告知。 什么意思呢? 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是,无论人家是否询问,你都必须把以前所有的既往症,包括很久很久以前的一次门诊检查,如果你忘了?发生保险事故,对不起,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大陆保险的健康告知是,你仅对询问到的事项进行告知就好,没询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仅就这一点,买哪里的保险,你就应该清楚了。 不是国外的或者港澳台的就好,保险是要理性购买的。
  • 伊善隐
    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单或者是健康告知书。如果健康告知中有增生实性结节这一项,那么就需要如实告知。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健康告知书等可视为保险公司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对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出询问的事项,若投保人没有告知,不应视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 爱琦艺
    感冒发烧什么的就无所谓了,如果是住院,或者是动过手术的话必须要如实告知的
  • 凯风🏸
    你好,我是平安的一名区主任,我在深圳! 买保险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医疗方面的: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障 然后考虑的才是教育基金和投资理财方面的! 总保险费控制在年收入的10%——20%之间,这是合理的保险储蓄计划!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
  • 潇洒i
    如实告知,一方面是合同载明需要告知的往事和之后发生的事。具体事项应以合同为准。
  • 应该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才知道,也会赔付,两年之内发现就不行了
  • 胡平
    建议找专业的人来看一看是否有其他可能
  • 南郭
    相对来说,意外险的投保条件是比较宽容的,唯一严格限定的是被保险人的职业。不像健康险,对年龄、身体疾病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一般,意外险也会在投保须知里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但是这个身体健康的定义与医疗险、重疾险和寿险不一样,它要求的是被保险人是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如果是残疾人,则需要考虑具体的伤残程度。可以肯定的是,重度残疾是无法购买意外险的。而工作和收入稳定,残疾程度相对较轻的朋友,购买意外险则与正常人一样,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中度残疾,且残疾程度稳定、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会引发其他疾病,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对被保险人的残疾部位做除外责任或者加费承保。但是由于残疾的种类多、范围也非常广,残疾人购买意外险,建议最好线下投保,方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人工核保,避免擅自购买后发生保险事故无法理赔的纠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意外险有限制残疾人投保的最高保额,购买意外险时注意不要保额超过这个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 梧桐花开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 昊明
    黄英您好!为了您日后的保障权益着想,建议您务必要如实告知。P.S.:新版《保险法》节选: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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