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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投保时 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提问:恋语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写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建议收藏:

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填写的一份健康问卷。这和保险是否能够正常理赔是有直接关系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假如你谎报的健康情况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合同的,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你当做退保处理,给你退一些现金价值。但他们也有权利一分钱也不退的。

当你在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可以按照这“三答”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假设你的身体是有些小问题的,在购买保险前,我建议你看一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假设你没能通过智能核保,可以直接换个产品或者尝试人工核保人工核保会比较的精准,灵活度比较高当人工核保也没办法通过时,就只能选择购买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了,我收集筛选了一些比较值得够吗,没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友情建议

1、不要在投保前去进行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要是曾误诊过,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不然会影响你保险的保障权利的。

以上就是我对 "投保人投保时 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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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投保人投保时 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 小笑笑🍒
    您好,您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所以就不需要退保重买的人,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
  • 土豆
    实际上,保险公司核价、定价的标准归根结底还是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吸烟者投保,如果长期抽烟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在投保前的体检被查出来,就可能就会被增加保费。个人在投保时,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包括是否吸烟、吸烟的时间长短以及吸烟的数量,保险公司会对客户综合健康状况进行判断,决定客户是否需要体检。保险公司在确定保费时会依据健康告知有所考量,但不一定会直接挂钩,还是要以体检状况为准。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风险度,保险公司给予不同的保费定价,对健康、不健康人群都是一种公平和负责。保险公司在给保险产品定价时遵循的是客观的数据,大量的医学临床数据证明吸烟人群特定疾病的发生率确实要大于非吸烟人群,预期死亡率也比非吸烟人群高很多,保险公司对吸烟者严格核保,其实也可以起到督促客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作用。虽然目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针对吸烟者有更严格的核保或者加费,但力度还不够大。保险产品在细分消费人群时应该有更严格的规定,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有助于控烟的进行。
  • 香山红叶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 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重疾险费率将微调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 寻木欢
    1、健康告知第一步:自查三问题,把握大局。 A既往有无住院或手术记录,有无慢性病。 B门诊检查或体检异常记录(一般3-5年内) C社保卡是否代开药历史 2、健康告知第二步:掌握告知原则 A、健康告知非常重要,而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基石。如实告知的非常重要性,严重者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B、不过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告知吗?“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显而易见是有限告知。所以告知原则是:问必答,不问不答。 3、康告知第三步:注意告知时间限制 保单的健康告知中,会有时间限制条件的健康问询。如5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1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在时间限制范围内的情况要如实告知,在时间限制范围外的无需告知。 4、健康告知:其他 1) 如果有住院或手术记录,最好(务必)提交相关病例。 2) 如有体检异常,提交相关体检报告(最好是半年内体检报告,认可度最高)。
  • 静,逸
    1、询问告知 即,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就不答。 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核保系统,专业的核保人员,他们制定的健康询问一定跟本产品严密相关的,会对投保、核保、保费或者理赔等产生影响的,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的问题。 而对于他们没有问到的情况,即使严重,我们也可以不说。只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不需要主动进行告知。 2、有记录的告知 身体健康状况,以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留下的记录为准。自己猜想的、家人朋友猜想的甚至是“保健专家”、“X半仙”的诊断,统统不算。 如果你自我感觉最近心绪不畅,也没有进行体检或医院治疗,只凭网上搜索猜想自己可能生了什么病,这种情况也不在告知范围内。 3、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2015年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 投保人不能想着抱着“反正我都体检了,你们自己看体检报告吧”的心态敷衍健康告知。如实告知不仅是对保险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后果见第一部分《保险法》条款。
  • 一个人的风景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 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8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西米
    应该保险公司会拿你最新的体检报告做依据吧,别想太多,现在保险公司的都争着做,没事的。
  • 回头
      不告知出险后会拒赔,但告知也存在着被拒保的可能。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参保人的健康状况,病史需要完全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为投保人保险。如果不告知保险公司真实情况,一旦出现险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小时候老可爱了
    需要具体分析
  • 石玉林
    需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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