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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退保

提问:煮酒青梅   分类:中国人寿99鸿福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看到网上很多人吐槽99鸿福这款产品,于是我搜罗这个权威网站,对这款产品进行了详细测评,戳蓝字查看:

过了犹豫期只能退现金价值,保单上写的10年末的现金价值是2900元,那么你就只能退2900了。

99鸿福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两全险,两全险说的就是生死两全保险,既能保生又能保死,其实也就是说,人在世的时候有钱可拿,去世了也能得到赔偿,听起来很诱人的样子,可是这种保险真的如此光鲜亮丽吗?不一定哦~你看看这篇文章就知道了!

那99鸿福这款产品究竟怎么样呢?下图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款产品的形态:

大致有以下优点:

1.每三年享有生存金返还:保费可终身领取,解决养老问题。

2.生死两全,保障全面:不仅作为一种理财投资,一旦发生事故也可以进行高额的赔付,一举解决了“用”与“存”的两难问题。

缺点如下:

1.生存保险金太少:一年保费18300元,缴20年总共36.6万元,每3年返还1.8万元,如果想要赚回保费需要61年……

2.价格高:其实这款保险就是一份“存款单+寿险”。然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力是非常低的,如果单独去买一份寿险,一样的保额,保费要便宜很多。

除非你经济条件允许,否则还是谨慎购买吧,但是挑选到一款好的产品也太难了吧,没关系,我都为你准备好了,赶紧收藏一波~

不出所料,很多人买了这款保险就想退保了,但又考虑到退保不划算,如何有效止损?我来给大家支两招:

1.核对现金价值:缴费时间短的话,现金价值也不高,退保就比较亏了。一旦现金价值超过已交保费,这时候你就可以退保了。

2.减额交清:降到最低保额后,保费也就相应少了很多,一次性交清保费,后面就不用交了,同时这份保单将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我对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退保"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全网同号:小秋阳说保险,欢迎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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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猎豹
    正常是可以补缴的。这款产品不是我们公司的,滞纳金你直接到保险公司柜面计算,有一些公司复效是没有滞纳金的
  • 李晓波
    办理保单转移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不知道你媳妇那份保险的投保人是谁?如果是她自己,可以在你这边的中国人寿的营业部直接办理,需要的资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最后一次的交费收据就可以办理了,如果投保人是她的家人,那就在她娘家那边办理,需要的东西一样。
  • 徽信客户端
    终身的就不要领取
  • audrey尚春丽
    都交了16年了,肯定继续交下去合算了啊!去变更个投保人继续投保啊!
  • Z*杰
    不是,这个8%给的是保额的8%,看下你的保额是多少,就能知道返还自己多少了。
  • 蝶梦
    是的
  • 梁振远
    我有个客户也买的这个,这一款产品非常好,达到8%,一年领不到2000块钱,现在新推出的一款叫鑫福年年,比99鸿福还要好,1号就开始停办了,通知你的街坊邻居一声抓紧办,错过了,真后悔一生的
  • 看你的保险合同 上面全有
  • 张师傅
    是国寿99鸿福吗? 这个保险本身就是一个身故赔偿,满三周年开始年年返钱的保险! 想要重疾,意外和医疗险种需要附加! 你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 Double wen🌻
      投保条件:   1、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99鸿福两全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   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99鸿福交费少,见效快!三年返回保额6%。交费低!而且保障高额,转换权益,机动灵活,责任简明,组合性强。99鸿福是98年以前的险种,现在早就停售了。98年以前的险种因为预定利率很高(8%),现在5年期利率才3.6%.所在那时险种都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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