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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入的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两年以后犯病能获的赔偿吗

提问:软妹拍卖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里有一些关于健康告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的小技巧,有需要的可以看看: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人身体情况、个人习惯等的调查,是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健康告知直接影响了你是否能够购买保险,保障内容是否有效等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假如你没有如实告知,在情节不严峻时,你可以不用急着退保,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但是,一旦情节严重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能够拒绝理赔并终止保险合同的,甚至可以不退还你一分钱。

当你在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可以按照这“三答”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假设你的身体是有些小问题的,在购买保险前,我建议你看一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时,你可以直接换个产品或者进行人工核保人工核保会更加的细致和准确如果人工审核也没通过,就只好选择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这里是一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特别提示

1、并不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误诊的经历,一定要和保险公司的人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医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你的保障内容。

以上就是我对 "人寿入的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两年以后犯病能获的赔偿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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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mmer
    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如果要买保险,最好先不要做体检,因为投保前是要做健康告知的,出了问题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查出,很容易被拒保或是拒赔!再说说等待期理赔: 之前说过,影响理赔的2个主要原因: 一个是不清楚自己买的保险的保障责任,一个是没有做好健康告知。 前2天刚说了某产品条款不含某高发轻症然后拒赔的例子。近日,蜗牛又收到了类似的理赔协助案,等待期后出险重疾但不在条款约定的范围被拒赔。 客户以标体投保了某重疾险,等待期内体检检查出了甲状腺结节,等待期后结节转了癌变,客户去申请理赔,然后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有癌症为由拒保了。 在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这是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的。 但等待期后确诊癌症,居然也不能获得理赔,这你能理解吗?显然不能!首先谁都不敢说得了结节就一定会得癌,其次原则上只要是在投保前客户没有这个甲状腺结节,符合“健康告知”,那么就不影响所购买的重疾险后续的理赔。但这事真实发生了! 今天,就借着这个案例,给大家聊聊关于等待期的一些糟点 等待期也称观察期,也叫免责期,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在保单生效后不予承保的一段时间,通常大家的关注焦点都在等待期的长短以及等待期内出险和等待期外出险的标准上~ 常见的重疾险和寿险都是90天~180天的等待期;医疗险大多为30天的等待期。 重疾险和寿险等待内出险一般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医疗险等待期内出险是免责,也就是说等待期内看病住院,保险公司不赔但合同仍然有效。 比较有争议的是,等待期内发病,等待期外确诊重疾,这种情况要怎么赔,也就是上述案例中的那种情况~我们都知道,买保险,看的就是条款,条款里有才能赔,没有的大概率是赔不了的。所以,条款怎么写是关键! 如果条款是这样的,重点,划线的第二条,已经明确说明等待期内只要出现疾病的“前兆症状”就算出险,即使出了等待期才确诊的重疾,也是不赔的。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上面案例中的客户在等待期外确诊了甲状腺癌却依然被拒赔了。 当然了,这样的条款定义并不是普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只是那个客户正好买的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比较不走运而已。 如果条款是这样,重点,划红线部分,两个关键词:【等待期后】+【确诊初次】。 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病理确诊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在等待期后,即便是在等待期内发病,都是应该赔的。 而这才是大多数重疾险产品对于等待期的定义。如果你买的保险的条款里对于等期待的定义是这样的,那恭喜你,你不会遇到上述案例中相关的拒赔情况。 所以,看完文章,不妨去查看一下你的保单。 对于条款里隐藏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坑,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很头疼的,因为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很多客户根本就看不懂这些情况,也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的严重点,毕竟又有几个人买保险时会去关注等待期,会去仔细研究条款,会去留意是否有坑呢? 如果不幸遇到了,也只会归结于保险都是骗人的,但骗人的真的是保险吗?不是,保险的条款里虽然会存在很多坑,会有很多在大家看来不合理的地方,但至少人家是白纸黑字写明的。问题是在于,你会不会辨别,或者你的销售人员会不会告诉你这些坑点? 除了对专业的要求,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便宜的也不全是好的,肯定会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设置一些门槛,所以在挑选产品的时候,价格不应该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但这也不代表贵的就是好的哦,不然你看看xx福,还是要结合条款,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好的。 (保险专业防坑,就看蜗牛君知乎号:蜗牛说保险)
  • lzp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是权利的开始日期,但这个权利开始后,不是一直持续下去,如果一直没有个规定,这样就会损害其他的的利益,法律就规定,在两年内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两年你不去主张,法律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了,法律上有句话叫“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就走这样一个规定
  • starbbqqiu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祖某因患有乳腺癌住院治疗,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但亲属没有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4月,祖某的老邻居武某到祖某家看望祖某,在聊天中告诉其第2天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祖某于是委托武某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第2天,武某到保险公司代祖某填写投保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 9月,祖某的乳腺癌恶化,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之后,祖某的女儿段某即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祖某死亡病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经患有乳腺癌并且休养在家,于是保险公司以祖某投保时已患乳腺癌,不符合人身保险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段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专家点评] 就本案而言,投保人祖某不知道自己患有乳腺癌,其投保单是由邻居武某代填,武某并不清楚祖某的具体情况,因此其投保单上“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属于过失行为,已经违背了如实告知义务。 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未予审查投保单即与祖某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向祖某出具了保险单。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可视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放弃。祖某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段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该人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 ℡ℒℴѵℯ
    最好告知,看人家是否让你买,你不告知未来你得这病或因这病引起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也不会去赔偿你的,人家会去医院查病理咨询医生的 你先把社保中医保买了吧
  • 时光
    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如实告知是指在合同签订前、订立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者是书面陈述,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为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比如保险条款。免除责任、费率等等条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那么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并且不退还所交保费,在投保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一定要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投机取巧。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到的事项,则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就是签订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合同载明的就是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内容,不要一味的相信业务员的片面之词。
  • 春日阳光
    投保前已患脑垂体瘤,不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病投保,只能办保。
  • 顾斌
    鉴于目前司法环境对保险公司极其不利,法院主动找出各种理由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保险条款附投保单后面应加盖承保或出单部门的齐缝章,齐缝章必须保证投保单和其后的每一页都有盖到,以免到时投保人却称其中一页我开发中心承保时未提供,因该页齐缝章未盖到保险公司举证不了已经将该页交给投保人,而承担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第二,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加粗和放大以区别于普通条款,或根据投保人承保的险种让投保人在相应的免责条款后签上“保险人已明确告知。”或直接将所有免责条款从保险条款中抽出单独成页,并由投保人签字“保险人已明确告知。”如果由专门的部门通过电话的形式询问投保人是否已知保险条款的中免责条款,还可对其进行解释(成本高,效益不明显,目前财产保险领域可行性低)。 第三,取消投保单上机打的提示内容,争取由投保人签上“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人已明确告知免责条款”。
  • 丁丁
    超过两年可以获赔。 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条款。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扩展资料: 据了解,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能否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如实告知是指在投保时应在《个人寿险投保单》健康告知书询问内容进行书面告知。也就是投保人有什么病应该全部说清楚,如果不说,那就是投保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并未满两年,故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且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投保前曾经住院,且长期药物治疗,应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做出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也可获赔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情况,投保人索赔遭拒
  • 徐小姐
    您父亲的病应该是因为环境、生活等因素造成的吧,您可以放心只要不是遗传性的就和您买保险没太大关系,重疾保险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 betty
    如实告知不通过会解除合同。但是,您没有恶意,再次申请投保看保险公司的核保意见吧,或者您可以选择另外一家公司投保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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