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答

已买重疾险两年,15年前曾得过重疾,买前未告知保险公司,再得不同的重疾,还能理赔吗?

提问:和蔼和优容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写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建议收藏:

要告知的,不然很容易造成后期理赔纠纷的。

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填写的一份健康问卷。一份保险是否有效都和这个息息相关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假如你隐瞒得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合同不退还保费的。

目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按照这三点来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若你的身体是有一些小毛病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是在智能核保时没有通过,你可以再去人工审核一次人工核保会更加的细致和准确人工核保也不通过的话就只能换一个保险产品了,换一些对健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的产品,我整理收集了一些性价比比较高,没那么多的健康要求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爱心小贴士

1、建议你最好不要在购买保险前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之前有被误诊的,一定要及时和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门诊或住院记录的,可能会影响后期的理赔工作。

以上就是我对 "已买重疾险两年,15年前曾得过重疾,买前未告知保险公司,再得不同的重疾,还能理赔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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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逸清
    针对重疾险所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中都会问到肝炎事项,乙肝病毒携带必须如实告知。 现在健康状况良好,且肝功能其他项目的数据都很好的情况下,是能正常承保的,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的核保结果都是加费处理。大前提一定是肝功能正常哦。 1、目前乙型肝炎无法通过治疗而彻底痊愈,经过治疗后最好的状态也是乙肝病毒携带。任何一次的体检、肝功能检查都可以清楚地查验出乙肝病毒携带的事实。 2、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保存时间要求一般至少30年。 3、买重疾险就是买保障,必须如实告知!如果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来若是万一出现理赔事项,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出现理赔纠纷。 因为未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事项,严重影响承保当时所做出的核保结论,不予理赔。建议补充健康告知!
  • 橙子
    小诺解答:您好!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健康告知”?健康告知就是指各个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前,需要填写或确认的,关于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真实告知,说明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在填写健康告知过程中,客户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健康告知里问到的疾病,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然后就不知道该如何填写了。 所以在这里,小诺给您一个建议:如果您在填写健康告知的时候确实不知道,而且也没有到医院进行过身体检查,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医院确诊的病症,而且没在医院留下过住院记录,那就可以回答“否”。因为保险条款里面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即便以后发生那些“不知情”的风险,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  宠物美容^O^邹阿明
    什么没有看清,什么项目写了个否,再说保险公司会做文字游戏。本来糖尿病与癌是两个病。
  • 韩 钊
    不需要
  • 阳光
    有高血压想买防癌险可以如实告知,两回事
  • 小罗
    肾结石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只要清理干净了,其实以后不会影响别的,尤其不会诱发重大疾病。何况是轻微的?可是我觉得最好还是和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不过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说一下什么叫重疾险。 肾结石 重疾险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 得了大病之后的危害 该险种区别于医疗险的是。医疗险是在医院花费100报销100,原则上不会超过您所花费的治疗费用。而重疾险呢?是不管您住不住院,住院花了多少?有多少保额就赔付多少保额,和花费无关。是用来保障五年工作收入损失的。又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目前市场上最多的已达100多种。然后我说明一下为什么告知的详细原因: 第一,告知之后,保险公司会要求你去体检。验血验尿,照个x光啥的来确认病情严重度。最坏的结果就是加费,一般不会拒保的。再说加费也加不了多少,能买上重疾险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被加费,就赶紧去弄完结石再买吧。不过买之前还要体检。因为你告知了不是么?告知了,就得以医院体检为准。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条款 第二,如果不告知,按道理来讲其实也没啥。小毛病么。因为重疾险的话一般不管这一块。自己到时候去医院偷偷搞定,就别想着报销了。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认真起来,后边理赔也会相当麻烦。而且肾结石玩严重了的话,也会引起肾功能不全。 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拒赔。因为你没有如实告知,违法了诚信原则,你也没地说理去,除非打官司,费时费力,即使打赢了也浪费你不少功夫。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总之,要是为了以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劝你如实告知吧。我认为花点钱比花点时间要好。当然如果不想告知,实话实说百分之80以上,还是会给你理赔。毕竟保险公司也怕麻烦。不过还有百分之20可能性,会出问题。再者为了身体着想,还是去早点治疗吧。
  • 有情有爱
    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如实告知是指在合同签订前、订立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者是书面陈述,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为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比如保险条款。免除责任、费率等等条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那么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并且不退还所交保费,在投保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一定要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投机取巧。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到的事项,则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就是签订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合同载明的就是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内容,不要一味的相信业务员的片面之词。
  • 昭竹
    黄英您好!为了您日后的保障权益着想,建议您务必要如实告知。P.S.:新版《保险法》节选: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韩笑半步癫🐯
    先说健康告知,简单来说,保险公司能承保的前提是你是一个健康体,没有身体异常,如果存在异常,这个风险就要加到其他健康的投保人身上,因此保险公司针对非健康体要进行核保,加费承保或者拒保等。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知道你是否健康呢?就是健康告知了,保险公司会给列出一个详细的询问表格,比如是否患有某些心脑血管疾病等等,如果你有健康告知中所询问的疾病,就必须告知。 再说一下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区别,区别很多,咱们依然说健康告知的区别。 香港采用的是无限告知;而大陆采用的询问告知,也就是有限告知。 什么意思呢? 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是,无论人家是否询问,你都必须把以前所有的既往症,包括很久很久以前的一次门诊检查,如果你忘了?发生保险事故,对不起,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大陆保险的健康告知是,你仅对询问到的事项进行告知就好,没询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仅就这一点,买哪里的保险,你就应该清楚了。 不是国外的或者港澳台的就好,保险是要理性购买的。
  • 一米阳光
      近日,上海保监局强调正着手制订寿险业行业服务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险公司要向客户“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涉嫌误导或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无论客户投保了多久,都可以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应“告知”在先   “3.15”前后,保险公司因销售万能险未“如实告知”或“告知不明”,遭消费者投诉的现象大量增多。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如实告知消费者万能险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   其实,不仅是万能险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其他很多保险产品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消费者在被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同时,也应强烈要求对方不仅要“如实告知”,更要“通俗告知”。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健康险中,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客户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5年前,一位客户在某著名公司,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最近,年仅25岁的儿子不幸突发急病身故。在实施抢救时,父母曾向医生提及一句“小时候曾有过哮喘”。不料这句话,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在条款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要求代理人对健康告知书、保险条款上的每一条款作通俗解释,录以备忘,作为万一出现纠纷时的证据。  分红投资报告应通俗“告知”   最近几年,各种分红、投资保险被大量销售,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正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状况,而后每年提供给客户的分红投资报告又让人难以理解,直接导致了产品的实际收益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产生重大落差。   吴女士去年投保了一份以储蓄理财为主要功能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当第一次收到保险公司的分红通知书时,才发现保险公司实际的分红情况与当初代理人介绍的大相径庭。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等,以及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以及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   专家指出,分红保险是我国目前最不透明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和专业的不对称,让客户无从得知自己究竟能够得到多少红利。  拒绝未清楚“告知”产品   去年,浙江省消协在点评保险业霸王条款时,有一条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设置过多有利于自己选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从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使客户在投保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推出一款“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在宣传时称该险种具有“保证续保”功能。其条款规定,“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可保证续保。”   李先生在投保两年后,申请保证续保时,才发现了这一条款的“奥妙”。保险公司为他开出一份“特别告知书”,提出“双规”的要求,即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到规定的医院作体检,其结果才能作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保证续保的依据。   李先生表示:“我已经买过多份保险,投保时特别注意了要求保险代理人要详细告知,但最终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陷阱’。由于这一条款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保证续保的条件,又把解释决定权完全放在保险公司一边,当客户提出保证续保而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以后,根本没有任何办法与之抗辩。”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在条款中把所有事项清楚告知,而在事后随意设置条件,这种不清不楚的保险产品,不如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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