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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平安保险快一年现在查出糖尿病需要告知吗

提问:你夢如曦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想知道在填写健康告知时要注意些什么的,有什么技巧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如果糖尿病属于你所购买的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就需要告知,不是则不需要。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个健康调查,包括过往疾病、个人生活习惯、是否抽烟喝酒等等。它是保险合同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健康告知直接影响了你是否能够购买保险,保障内容是否有效等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假如你没有如实告知,在情节不严峻时,你可以不用急着退保,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不过隐瞒情况严重的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合同的,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你当做退保处理,给你退一些现金价值。但他们也有权利一分钱也不退的。

在购买保险时,健康告知的填写应该以这“三答”为准: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智能核保没有通过时可以去进行一次人工核保人工核保风险评估更加准确,对复杂问题也可以给出更详细的结论人工核保也不通过的话就只能换一个保险产品了,换一些对健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的产品,我筛选了一些在健康告知上比较松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友情提醒

1、请不要在准备投保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假设你有被误诊过,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不然会影响你后续的理赔工作。

以上就是我对 "我买了平安保险快一年现在查出糖尿病需要告知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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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ull
    当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如果法律或者保险公司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及有关重要事实,这种形式是无限告知。而询问回答则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需如实回答所有提问,询问范围外的问题则无须告知。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一般都采取询问回答的方式来进行如实告知环节。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时,也需要注意告知的实质性重要事实,这是指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做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相对于投保人,便是指会对投保人做出善意决定产生影响的事实对于保险人则是指会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决策的事实。如实告知是我们每个人在投保时都应该如实履行的责任,这不是对我们利益的损害,而是对我们权益的保障。我们一定要按照事实告知于保险人,让我们的保障能够安心所至。
  • 🍃叶叶
    如果不告知,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拒赔。因为你没有如实告知,违法了诚信原则,你也没地说理去,除非打官司,费时费力,即使打赢了也浪费你不少功夫。
  • Zaak
    您好!健康告知是属于告知中的一种,是将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 在保险行业中有两种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有些也叫有限告知)。无限告知是指客户必须主动把和投保相关的所有个人事项告诉保险公司。询问告知即是保险公司问什么,客户答什么即可。 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是采用“询问告知”,也就是保险公司问,投保人必须要如实回答。一般线下投保有健康告知书,线上投保有告知条款。
  • 0℃
    没有如实告知病情就意味着骗保,有可能将来发生风险,不会赔
  • 君子如昱
    所有保险申请购买都需要如实告知。
  • 春天里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 志云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祖某因患有乳腺癌住院治疗,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但亲属没有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4月,祖某的老邻居武某到祖某家看望祖某,在聊天中告诉其第2天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祖某于是委托武某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第2天,武某到保险公司代祖某填写投保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 9月,祖某的乳腺癌恶化,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之后,祖某的女儿段某即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祖某死亡病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经患有乳腺癌并且休养在家,于是保险公司以祖某投保时已患乳腺癌,不符合人身保险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段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专家点评] 就本案而言,投保人祖某不知道自己患有乳腺癌,其投保单是由邻居武某代填,武某并不清楚祖某的具体情况,因此其投保单上“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属于过失行为,已经违背了如实告知义务。 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未予审查投保单即与祖某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向祖某出具了保险单。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可视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放弃。祖某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段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该人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 min
    没有,你可以说是买了以后抽的
  • liuxy
    有影响。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保险事故后被解除合同,可以现在主动以书面方式将误填信息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保留好邮寄单据、送达确认信息。寄达后30天保险公司未解除,那就OK了,如果寄达后30天内保险公司解除了,那至少避免了更大损失的发生。
  • 赵强
    你的理解不完全正确,无健康告知,意思就是你媳妇住过院要告知或者说是你媳妇本身带有疾病。比如说慢性胃炎,尿毒症之类的病情或者是有先天性缺陷要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明后一般不受理就会拒保。拒保是你买的保险不通过。当然没有住过院或者没其他疾病就选择"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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