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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分别适合哪些人购买

提问:正点西施   分类:定期寿险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买保险需要三思而后行,不能一拍大腿说买就买,肯定需要货比三家的。趁着休息时间整理了这份市面上热门的定期寿险对比表,收藏起来慢慢看:

定期寿险,就是约定一个期限,被保险人在期限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该保险的作用在于当被保险人失去尽责的能力时,能够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以防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整个家庭遭遇经济危机。

很多人可能会比较好奇,定期寿险对比终身寿险,有何不同?看下图就够了:

那么定期寿险适合那些人呢?

1)欠债人群:例如房贷、车贷,人死债不灭,万一自己不幸身故,家人还要接替你还贷。

2)有抚养子女的责任:我们把孩子带到世间,我们必须要承担起把他们养大成人的责任,定期寿险就能避免那天不幸去世后,给家庭带来经济危机。

3)赡养二老的责任:看过太多年轻人猝死的新闻,你有没有设想过,万一自己某天突然不在了,家中年迈的父母该何去何从?而定期寿险可以在我们突然离世后,留给父母起码的养老钱。

4)家庭的主心骨: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不容许有任何的闪失,否则,家人的现有生活就得不到保障了。

市面上现有的定期寿险产品非常多,质量也会有所差异,一不小心就容易踩雷,为了让大家花更少的钱买到更好的产品,我测评了上百款定期寿险,最终整理出这份超高性价比的产品合集,戳蓝字领取查阅:

以上就是我对 "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分别适合哪些人购买"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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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分别适合哪些人购买

  • 🌻 吴丽琼
    你看保险人是否在股息政策及股息的一部分,所以剩下的分红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是低的。
  • 迪奇
    泰康保险 吉祥相伴定期寿险 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结付(此附加险免费),附加险就是另外包含全残的赔付 您的情况,最长保20年即可,保障人生责任最大的时期 建议先购买定期重大疾病险,经济充裕再补充防癌险。 人保健康保险 关爱专家定期重疾,您的情况,保30年,大约保到退休 新华保险最新出了一款康健吉顺防癌险,不过代理人没卖过那款产品,对产品细节不熟, 建议可以比较重疾跟防癌险的差别,您再作出合适的选择 我最近也是需要买定期寿险和定期重疾,做了许多功课,查了许多资料,也比对多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希望对你有帮忙。我已经联系代理人在投保了。
  • 野猪佩奇🐽
    定期寿险的话,可以考虑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 首先,选择中国人寿的理由是:中国人寿是中国大陆保险市场最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是中国唯一一家进入双世界企业五百强的保险公司。 而选择康宁定期的理由是,你的要求是定期,而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则符合你的要求,而且他是七十岁返还所交保费,且保险费比较低。而且你要求的保额也比较高,保额100万的话,男性41岁十年期交,6万元每年,重大疾病医疗保额100万,保险期间到你七十岁,返还所交保费60万,保险合同终止。 以上是中国人寿金融理财师为你提供的建议。仅供参考。还有就是,无论哪家保险公司,保额100万的话都需要体检。
  • 叮叮铛
    体检纪录在该公司一定会留下纪录医院也一定会有纪录,所以保险公司核保时若有调取病历的动作就会看到定期险是经济较窘迫时购买保险的好方法可以帮您比较各家保险,提供您小保费、大保障的方法请提供1.姓名2.出生年月日3.偏好保险公司4.需求寄至insurance592@askx.org.tw索取建议书其实事前选对不体检的保单即可,不用一家家去要求要不体检这样多少对你日后保险都会有影响的
  • 湘黔.保经与理财
    纯消费型定期寿险含义: 1、消费性,是指所交的保费就如交车辆保险一样到期全归保险公司了,不再返还,区别于储蓄型和分红型保险等还本付利性质,因此缴费较少; 2、定期性,即双方约定承保期间(10年、15年、至60岁等),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即赔付,无指定事故发生即双方走人两不找; 3、寿险,是指保险的指向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期间发生身故和残废就产生赔付责任。 此类保障是投自己为家人,身后也好为家人有个慰藉 投保时注意: 1、是否包括残废赔付; 2、一年内是否保因疾病去世; 3、各公司费率比较。 哥们儿刚学习过,这两天正在投保办手续,你算赶着了!
  • 小小昊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祥福定期寿险”保额10元,20年期,每年缴费200元。 有需求可以打电话95519会得到帮助。
  • Lynette Young
    我印象中,一款定寿是按保障期间划分的,比如保障20年或30年;另一款定寿是按保障时段划分的,比如保障到55岁或60岁…… 如果一个35岁的人,买保障20年或者保障到55岁,其实是一样的……
  • 李春林
    你好,这要卡你买的哪一款重疾,投保规则是什么?具体回复细谈
  • A【伶long】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2.5%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第三项所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 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
  • 轻音乐
      保寿险鑫利金保险属于固定收益型产品,B款两末现金价值10821.84/万,说两年后取每万元收益821.84,收益率4.1092%。   中国邮政定期存款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确实是两年后能还本。每一年能退多少钱,实际上它满一年就能还本付息。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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