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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

提问:清欢热枕   分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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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经常提到的豁免,其实就是保费豁免,保费豁免是一个很用的设计,能把家庭经济负担降低到一定程度。对豁免这个知识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了风险(如重疾、轻症、身故),之后可以不再交剩下的保费,但仍享有原来的保障。

保费豁免的对象有投保人和被保人。想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的朋友,可以看下我做的详情图:

目前很多重疾险产品都能自带被保人豁免,但是对于投保人豁免需要额外附加。夫妻互保、为孩子投保建议附加投保人豁免。

如果想要额外购买投保人豁免,投保人和被保人一样,要走健康告知这一步,并且额外附加投保人豁免花的钱不多,一般是不支持核保的,健康告知会更加的严格。那怎么才能顺利的通过健康告知呢,可以参考这份详细攻略:

买保险之前需要知道保费豁免这个知识点,还有这些重要的保险知识也是一定要了解透彻的,点击蓝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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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对 "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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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

  • 蓝雨心泪
    是指一旦被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以后的保费就不用交了。
  • 徐绍红
    被保人豁免,一般来说是轻症豁免,即发生轻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按照轻症条款进行赔付以外,可豁免未缴纳的保费。
  • 黃维💭
    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将自己患有乙肝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 需要对投保当时,投保人所患的疾病和投保人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其中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其中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如果其中没有足够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保时的疾病,不是死亡时的疾病时,其中的因果关系则无法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1997年签订保险合同时曾患乙肝,1998年才罹患导致其于2000年身故的肝癌。虽然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中填写其患有乙肝,但乙肝并不属于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故投保人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却并不属于保险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之情事致身故的事由,乙肝也不属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三项重大疾病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另外,本案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身故,保险人不负免缴保险费责任”。如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时,身患乙肝,并非条款中所列的疾病。但是,该条款规定中还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说法,那么,乙肝是否属于其中的范畴,在保险条款中找不到答案,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是否可援引不可抗辩原则 在欧美的保险实务和保险合同法中,有“不可抗争”(不可抗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人事先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或因自己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在知情之后的一个月以内不实行,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则失效。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历时5年,而没有被保险人察觉,该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同样失效。 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实务中,可以找到不少公司已经主动引进“不可抗辩”的内容,而且,基本上与国际保险行业中的规定同步,多数规定以两年为期。如果对不实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时效达成之日起,将无法行使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诉讼的背景,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正式做出规定,那么在本案中还是不采用比较合理。
  • 陈玮
    有的产品只有轻症赔付,轻症豁免是在此基础上的升级,不但能对轻症疾病给予保障,还能豁免之后的保费,后期患上重疾,约定的保障继续有效。附加的轻症豁免建议大家都购买,对减轻家庭负担来说意义非凡,是对保险杠杆功能强有力的的说明和解释。
  • 姚蕾
    我买过保险,这个我了解过。豁免就是指以后不用再继续交保费的意思,选择投保人豁免,就是说当投保人出了险,以后投保人就不用再交保费了。选择被人保人豁免,就是指被保人出了险,被保人以后不用再继续缴纳保费。买保险的时候,最好豁免选择这快把投保人和被保人豁免都选上。你如果不是很理解的话,可以上上面翻翻相关的文章,多积累点保险知识。
  • 王茜唯
    看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保险产品设计豁免条款,有的是针对被保险人,有的是针对投保人,有的是两者都有。针对投保人豁免的,大都是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身故,才有享受豁免资格,有的也有投保人因重大疾病引起全残或身故,也有豁免资格。所以有没有某方面的豁免,需要解读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有涉及就有豁免,没涉及就没有
  • 晨晨麻麻😘
    你好!太平洋人寿的金佑人生和爱无忧都是自带豁免保费的
  • 得九鼎得天下
    如果是投保人的豁免需要另外付钱,建议考虑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来权衡是否要付费购买投保人豁免:1.如果自己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那就没有加的必要;2.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要看这两个人的收入情况,家庭经济支柱是投保人,非支柱或孩子是被保险人,非支柱或孩子赚钱能力很弱,那么还是加一个比较稳妥;3.如果两个人收入都差不多,那么就没必要加了。因为成年人的豁免价格很高,就算一个人不在了,另外一个人也有能力交保费,这个钱可以省下来。
  • 周卫鹏
    一般来说,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所以,理赔发生在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身故普通是不能理赔的。关于豁免,如果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保险自带投保人豁免或附加了投保人豁免,并且在缴费期内的就可以豁免后期的剩余保费了。
  •   离岸豁免是指企业离岸注册公司所从事的收入,来源于本土地区以外的注册地区,通过离岸豁免申请来获得免税,离岸公司的税务法制就是不是在本土经营的收入都是离岸所得,那么其收入部分可以通过申请豁免税收,如果是香港公司是需要核报告证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的正确性,从而豁免税收。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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