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答

投保前,做过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已治愈,没有如实告知已投保4年,需退保吗

提问:孤经几载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小秋阳说保险-北辰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里是一些关于健康告知的技巧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

健康告知是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的询问调查。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保险公司才会允许你购买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要是你没有如实的告知健康情况,在情况不是很严重的时候,你可以不用退保,只需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充核保就可以了,保险还是可以继续有效的。

若你没有如实告知的身体情况比较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当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据这三点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那些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一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智能核保没有通过就去人工核保人工核保会比较的精准,灵活度比较高如果人工核保也通过不了,那就只好换一款产品了,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我整理收集了一些性价比比较高,没那么多的健康要求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特别提醒:

1、并不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这个是会影响你的保险内容的。

以上就是我对 "投保前,做过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已治愈,没有如实告知已投保4年,需退保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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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mm
    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通常会经历一个核保的过程,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时进行风险评判,再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一定的条件承保。尤其是在购买健康险时,需要将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吸烟在我们的认知中是导致肺癌的重要因素之一,长期吸烟、过量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极大,多数情况下,吸烟者的患病率要比非吸烟者高得多,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就相应升高,所以有吸烟史的人和不抽烟的人享受同等保障时所交保费会有所差别。通常两个月之内吸过烟,在专门的体检中都能查出来,但如果长期吸烟史者,戒烟两个月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或许也能顺利通过体检,以较低保费成功投保。但倘若被保险人在两年内出险,且出险原因与过去的吸烟史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如果您所购买的保险侧重于疾病健康的保障,一定要秉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否戒烟,只要有过吸烟史,建议都如实进行健康告知。
  • 莞尔小欣
      您好!   依据您的描述,您适宜选择纯保障型的重疾保险产品,结合您提及的一些简单情况,您可以选择一些专门的重疾险产品,也可以选择一些附加有重疾保障的寿险保障。   具体的险种,您可以结合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到保险公司咨询,也可以直接到相应的专业网络保险平台上结合具体的险种进行咨询。这里,提供一个对比选择的渠道:http://www.hzins.com/product/ins-25-0-0,希望可以帮到您! 这里提供一些重疾险的选择策略,希望可以帮到您!重疾保险如何购买?(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49ad8bce0144005834d8faf1.htm
  • 无论东西,不分南北。
    保险的基础是以诚信为本,如实告知自己的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和身体状况(是否患过重大疾病等)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是否批准保单申请的关键问题。如果不如实相告有吸烟习惯,万一以后患上肺癌,保险公司查出会以骗保为理由拒赔保险款。 投保香港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吸烟情况,因为非吸烟和吸烟的费率不同。
  • 一朵儿云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阿维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双方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中国的保险业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原则,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有询问选项,那么必须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的,合同无效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个是保险法当中的规定。
  • 🍋柒℃🇨🇳
    两年内理赔,且被保险公司查到,基本上都是拒赔,超过两年,按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例,保险公司想要拒赔的话,只有证明你是恶意骗保,如果无法证明就一定要赔
  • 罗文林
    如果属于既往病史,投保时,肯定要如实告知,等待公司核保的决定。 如果是投保后,发生的普通疾病住院情况,还不属于重疾程度,就不用告知。 详询自己的代理人。
  • 叶子的天空
    告知要在承保前做,不然又骗保嫌疑
  • Allianz-小菁jīng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如未如实告知不但拒赔,而且还受损失。
  • 呆呆外贸鞋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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